評標專家抽取規定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中經濟、技術專家應從省綜合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省綜合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設置在全省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家抽取崗,配備專職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配有監控設施、計算機、密函打印機等網絡抽取終端所需的硬件設備與網絡運行環境。
第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從省綜合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線上提交所需評標專家的專業、人數、回避條件等信息,由專家抽取崗操作人員通過“省綜合專家庫子系統”完成專家隨機抽取和自動語音通知。
遠程異地評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流程按照遠程異地評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評標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所抽專業的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當數量不能滿足時,招標人應擴大抽取區域范圍或專業類別。
第五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從省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需要在省綜合專家庫抽取外省或按有關規定需要提前抽取專家的,應該向評標所在地綜合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按規定抽取。
第六條 “從省綜合專家庫抽取的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后,在評標現場出現因評標專家明確告知不能到場,或因遲到超過規定時間被取消當次評標資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評標,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況時,可以從省綜合專家庫補抽專家,補抽程序同第三、四條。
第七條 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共同推進市域范圍內或相鄰縣(市、區)專家資源共享,擴大本地項目專家抽取范圍。
第八條 鐵路工程建設、國家公路建設、水運、民航、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使用國際組織或者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等項目的評標活動對評標專家抽取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